我真的在努力解决最近出现的一个问题。这是背景故事:我的brother子(妻子的兄弟)与妻子交谈,并说如果他和他俩都发生任何事情,他想在他的遗嘱中将我们命名为他的孩子的照顾者。他的老婆。不过,这是脚注。他们有五个年幼的孩子,其中五个是有特殊需要的孩子。为了更好地了解我的家庭(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与他们的家庭之间的社会关系,我们与他们生活在该国的另一端,即使遥不可及地说我们“亲密”也将是巨大的负担。 。
我不确定此时典型的义务是什么。如果我们谈论一个孩子,甚至两个孩子,那是一回事。但是五个孩子(一个有特殊需要)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不确定这是合理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我遇到的一些问题:
- 我努力工作以供养妻子(待在家里的母亲)和两个孩子。事实是,我不确定我的收入是否可以增加5个人。我的孩子在生活的许多方面都会没有。
- 住宿根本不在那里。是的,这里有一间备用卧室,但是谈论五个额外的人来提供可持续的长期居住区的数量,我只是看不到。
- 家庭元素。随便怎么说,但是作为父亲和丈夫,我喜欢与妻子和孩子共度一生。实际上,增加五个我没有真正联系的孩子绝对会改变一切。
如果我们是这些孩子可以去的唯一的其他家庭,我会说那是一回事。但是我们肯定不是。在这个家庭中,还有我妻子的父母(也将是其兄弟的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我妻子的兄弟的妻子的妹妹(对不起,也可以称为我的兄弟姊妹) '的s子,家庭另一侧的孩子的姨妈)和我妻子的兄弟的妻子的母亲(另一侧的祖母,位于家庭的另一侧)。
仅仅承担这项责任似乎是不可能,适当或可行的。在这里典型的事情是什么?考虑到数量(五个)和需求(一个特殊需要的孩子),如果父母过世,我认为这不适合看护者的“典型”情况。但是我真的很想听听对此的想法。
我以我的思维方式思考是否错误?
这仅仅是我妻子的兄弟的不当要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