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提供比可能的问题更详细的信息,以解决相关问题,并征询主持人允许的更广泛的建议。如果是TMI,则可以跳过。
我的前妻和我七年前离婚,从那以后,我一直在不停地努力争取与我们的孩子(全部被收养)育儿的时间,而我的前妻(女儿的妈妈)一直反对从最开始。
最初的《离婚令》在其中包含很多育儿时间,遗嘱认证法院心理诊所一再推荐该命令,法官继续确认其重要性。对于我来说不幸的是,法官一直不愿意因为拒绝我的育儿时间而惩罚Ex-。我问我的律师是“我”还是“典型”。他的回答是:“典型”。因此,我们一直四处走动。(我已经花费了超过8万美元的律师费。)
从大约18个月前开始,Ex-声称女儿不想见我,而14岁那年是“她的选择”。(我的律师在法律上说“不”。)
然后,Ex-获得了对我的限制令(在地方法院,而不是在遗嘱认证法院,例如,通过其他法官)-我没有做过任何事(前6个孩子我都没有见过女儿或与之交谈过)个月),但是因为被指控的女儿正在削减自己的身分,以回应我通过法院与她见面/沟通的企图。没有人指控我看望女儿或与女儿交流的努力是不适当的或过分的-只是那个女儿在割伤自己(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严重性或重要性)。
我回到了遗嘱认证法院,该法院了解我们的历史。法官对选举主任感到不满,但表示他无法推翻地方法官的命令。
我读过的书以及与我交谈过的儿童心理学家都认为,鉴于在此问题上存在长期冲突的历史,女儿确实确实有可能被疏远了(父母疏远的课本案例)。
因此,我决定将Ex的主张视为可信的,并将我的重点从执行育儿令转移到实现统一。
埃克斯(Ex)继续定期报告说,女儿在我们的听证会期间“被割伤”。但是,当我从医院获得医疗报告时,在Ex-将女儿带到急诊室进行此类“事故”后,所记录的是Ex-对“切割”的描述,但观察到的情况仅是“擦伤”(例如抓挠)。
无论如何,六个月前,在对遗嘱认证法院诊所的心理报告进行另一次更新之后,我终于让法官下令进行统一治疗。但是,Ex-仍在继续战斗-通过拒绝在治疗师的释放上签名,拒绝带女儿去约会,取消约会,再次声称女儿“受割礼”并拒绝参加。(我们被命令分摊治疗费用,这是无保险且昂贵的;我随后提出支付100%的治疗费用,以推动流程的发展,因此$$$并不是问题。)
我现在想知道如何努力推动统一治疗。特别是,我与之交谈的一位心理学家指出,如果(a)监护父母反对统一或(b)孩子的年龄大于14岁并确实疏远了,则统一疗法不太可能起作用-这让我想知道我是否应该放弃统一治疗,结果再次与她有关系。
尽管我对Ex-的口臭,限制,阻止我多年的育儿时间感到痛苦,但对此却没有什么问题-我的女儿和我无法恢复那些岁月。我希望法官可以采取行动阻止其他监护父母做Ex-所做的事情,但我的律师告诉我不要屏住呼吸。
在这一点上,我想知道是否有人有任何建议或见解。我不需要安慰(正如我所说,我的律师说我的经验在马萨诸塞州很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