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RFC 2822(定义电子邮件)中定义,任何行都不应超过78个字符(不包括CRLF)且不得超过998个字符。用带引号的可打印更长的行将分成更多的行,并以'='结尾,直到达到真正的换行符为止。如果邮件包含多于78个(或998个)字符的行,但已用quoted-printable编码,则使该邮件符合标准?
有这样的说法,这是不合规的,因为接收方的邮件客户端在对带引号的可打印消息进行解码后具有更长的行。
编辑:按照大卫·卡里(David Cary)的要求来澄清问题:是的,我的意思是引号可打印的编码邮件应与引号可打印兼容,这意味着行数不能超过76个字符。但是,解码后的消息的行数可能会超过此限制。所以我的问题是:实施RFC 1521的客户端软件是否应该在解码带引号的可打印文本内容后处理无限长的行?到目前为止,两个答案都得到了肯定的回答(谢谢),但受到Netiquette(RFC 1855)的限制。但是Netiquette甚至将行长度限制为65个字符,几乎没有人遵守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