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后,一位朋友代表客户提出上诉,陪审团的选择似乎带有种族偏见。
评审团由4个种族组成的30人组成。检方使用了强制性的挑战,以从池中消除了10个人。每个种族群体的人数和实际挑战的数量分别是:
A: 10, 1
B: 10, 4
C: 6, 4
D: 4, 1
total: 30 in pool, 10 challenges
被告来自种族C组,受害者来自种族A和D组,因此先验问题是C组是否受到过挑战,而A和D组受到了挑战。从法律上讲(IIUC; IANAL),辩方不需要证明种族偏见,而只是表明数据似乎表明存在偏见,这便使控方有责任从非种族角度解释每项挑战。
以下分析的方法正确吗?(我认为计算很好。):
有10个池成员的nCr(30,10)= 30,045,015个不同的集合。在这些不同的集合中,我计算出433,377个集合同时包含(不超过A组和D组的2个成员)和(不少于C组的4个成员)。
因此,达到观察到的明显偏见水平的机会比A组和D组优于C组(其中10项挑战中不包括偏爱)是它们的比率,即433/30045 = 1.44%。
因此,原假设(无此类偏差)在5%的显着性水平上被拒绝。
如果这种分析在方法上是正确的,那么向法院描述它的最简洁方法是什么,包括学术/专业参考文献(即不是Wikipedia)?虽然论点看起来很简单,但如何能最清楚,最简洁地向法院证明它是正确的,而不是恶作剧呢?
更新:在上诉摘要中,该问题已作为三级辩论进行了审议。考虑到此处讨论的技术复杂性(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以及明显缺乏法律先例,律师选择不提出建议,因此在这一点上,问题主要是理论上/教育上的。
要回答一个细节:我相信挑战的数量是10个。
在研究了周到且具有挑战性的答案和评论(谢谢!)之后,似乎这里有4个独立的问题。至少对我来说,将它们分开考虑(或听听为什么它们不可分离的争论)是最有帮助的。
1)在陪审团的挑战中,是否优先考虑被告人和受害者的种族?上诉论点的目的仅是引起合理关注,这可能导致司法命令,要求检方陈述每个单独质疑的理由。在我看来,这不是一个统计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法律问题,由律师酌情决定是否提出。
2)假设(1),我对替代假设的选择(定性:对分享被告人的种族的陪审员的偏见,而赞成分享被害人的种族的偏见)是合理的,还是事后不允许?从我的外行角度来看,这是最令人困惑的问题-是的,如果一个人不遵守,当然不会提出!据我了解,问题在于选择偏见:一个人的测试不仅应考虑这个陪审团池,还应考虑所有此类陪审团池的范围,包括所有未发现辩护方存在差异并因此不愿意提出该问题的陪审员池。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安迪的测验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看来,尽管我对此可能有误,但大多数受访者并未为可能的事后调查感到困扰1尾测试,仅针对被告所在的群体进行偏见测试。假设(1),同时测试受害者群体的偏见在方法上有何不同?
3)如果有人规定我选择(2)中所述的定性替代假设,那么检验它的合适统计量是什么?这是我最困惑的地方,因为我建议的比率似乎与安迪关于更简单的“偏于C的”替代假设的检验的保守度稍高(更保守,因为我的检验也将所有情况都排除在外)在尾部,而不仅仅是观察到的确切数字。)
两种检验都是简单的计数检验,具有相同的分母(样本的相同宇宙),并且分子精确地对应于与各个替代假设相对应的那些样本的频率。那么,@ whuber,为什么它和安迪的计数测试不一样,因为它“可以基于规定的空值[相同]和替代性的[描述的]假设,并使用内曼-皮尔森引理证明是正确的”?
4)如果有人规定(2)和(3),那么在判例法中是否存在可以说服怀疑上诉法院的内容?从迄今为止的证据来看,可能还没有。同样,在上诉的这个阶段,没有任何“专家证人”的机会,因此参考就是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