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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认为,位图字体只不过是字体的计算机化表示,因此不具有版权:
“[1988年9月29日]政策决定[公布于53 FR 38110]基于[1986年10月10日]调查通知[发布于51 FR 36410],重申了[版权]办公室先前作出的若干登记决定首先,根据现行法律,字体本身不可注册。然后,政策决定继续陈述该局的立场,即“仅代表特定字体或个别字母形式的电子描述的数据”[即位图字体]也是不可注册的。“ 57 FR 6201。
-Norman Walsh在这个网站上引用:http://www.krissteele.net/blogdetails.aspx?id =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