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切的主要法律渊源是 申根边境法典 。与您的问题最相关的是第6条“第三国国民的入境条件”。这是文字,我的答案/评论穿插:
- 对于在任何180天期限内不超过90天的成员国境内的预定停留,需要考虑每天停留前的180天期限,第三国国民的入境条件应为下列: […]
这意味着180天的任何180天期限适用于来自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相关国家的所有公民,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第2条中“第三国国民”的定义是“'第三国国民'是指任何非TFEU第20(1)条意义上的联盟公民并且不在本条第5点所涵盖的人“和第5点是关于'根据联邦法律享有自由流动权的人'。换句话说,一些第三国国民实际上被豁免遵守这些规则,例如与他们一起旅行的欧盟公民的配偶。
(a)他们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使持有人有权越过边界,符合下列准则:
(i)其有效期应在离开会员国领土的预定起飞日期后至少三个月延长。在合理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免除这项义务;
(ii)应在过去十年内发出;
这就是定义护照有效性要求的地方,至少有三个月的有效期 从预定离开之日起 (哪些航空公司甚至边防警卫有时会解释 - 可以说是非法的 - 在最后一次可能的返回日期后的三个月后,即自入境之日起大约六个月后)并且在过去十年中发布(即护照)超过10年的有效期超过10年后不能使用)。
(b)如果根据理事会条例(EC)No 539/2001(25)的要求,他们持有有效签证,除非他们持有有效居留许可或有效的长期居留签证;
这就是签证豁免的地方 理事会条例(EC)No 539/2001 是可以找到免签证公民身份的完整清单的地方(见附件二)。任何政策变更,签证便利协议等都是通过修改本条例来实施的。要确保查看最新版本,请转到“文档信息”选项卡,向下滚动到“所有合并版本:”部分,然后打开具有最新日期的部分。
(c)他们证明了预定居留的目的和条件,并且他们有足够的生活资料,无论是在预定逗留期间还是返回原籍国或过境到他们确定的第三国。被接纳,或者能够合法取得这种手段;
这些是进入的主要要求。任何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例如,在受到质疑时无法证明足够的生存手段)都可能导致被拒绝入境。第14条载有关于程序的一些补充细节,附件五包括拒绝入境时使用的官方措辞。
(d)他们不是为了拒绝入境而在SIS发出警报的人;
SIS中的警报是其他申根国家如何传达和执行禁令。这是另一种情况,其中免签证的第三国国民没有资格进入申根区。
请注意,犯罪记录或先前拒绝入境并不会自动导致申根区禁令。一些国家在轻微犯罪或违反移民法后会定期发布SIS警报,但其他国家则不然。除非相关国家认为需要这样的警报,否则该地区的其他国家通常不会知道任何刑事或行政记录。
(e)它们不被视为对公共政策,内部安全,公共卫生或任何成员国的国际关系构成威胁,特别是在成员国的国家数据库中未发出警报的情况下,以同样理由拒绝入境。
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允许边防警察拒绝进入被认为危险或不受欢迎的人,即使没有人遇到正式禁止他们并事先发出SIS警报的麻烦。重要的是,“公共政策,内部安全,公共卫生或任何成员国的国际关系”可能看起来很广泛,但有关于此的判例法,法院仅限于非常严重的问题,认为怀疑恐怖主义,有组织的过去犯罪,这些事情,而不仅仅是犯罪记录。
本文的其余部分包含技术规定,规定了在实践中如何评估所有这些细节的一些细节,并提供了一些豁免(特别是对于也是欧盟居民的非欧盟护照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