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预订了与埃塞哈德(Ethihad)一起柏林-贝尔格莱德-阿布扎比-悉尼(Sydney)的航班,由于飞机的技术问题,我们直到比预定时间晚13小时才飞出阿布扎比。
飞行路线(和门票)起源于欧洲,但航班延误腿没有。根据EU 261/2004,我是否应支付赔偿?
我预订了与埃塞哈德(Ethihad)一起柏林-贝尔格莱德-阿布扎比-悉尼(Sydney)的航班,由于飞机的技术问题,我们直到比预定时间晚13小时才飞出阿布扎比。
飞行路线(和门票)起源于欧洲,但航班延误腿没有。根据EU 261/2004,我是否应支付赔偿?
Answers:
如网页上所述,您也链接到:是的。
2017年10月,欧盟上诉法院确认了英国CAA的解释,即最终目的地必须包括在总延误中。这意味着,如果乘客错过了欧盟以外的连接并以比上述时间更长的延误结束,即使离开欧盟的航班延误不及上述时间,也将使用总延误并不仅延迟离开欧盟。
与补偿计算有关的是最终目的地(多程票的最后一站)的延迟。
由于法规中的措词在此问题上并不清楚,并且最近有几家航空公司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支付赔偿,因此存在一些争议。在2017十月最新的相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上诉法院英国然而裁定在两种情况下对阿联酋,这是调控的正确解释。先前在其他欧盟国家/地区也有过诉讼,在这些国家/地区法院也得出相同的结论。
2018年5月31日,欧洲法院在Wegener v Royal Air Maroc,EU:C:2018:361一案中裁定:
该规定适用于单次预订的客运,包括从其离开位于成员国境内的机场到到达位于第三国领土内的机场之间,在欧洲以外的定期中途停留联合更换飞机。
没有比这更清楚的是,法规中还涵盖了中途停留或之后发生的延误。(在韦格纳的案子中,旅客延误的最终原因发生在欧盟机场-但法院的推理甚至没有提及这一事实,其结论很简单,就是整个预订都被该法规所涵盖)。
在与阿提哈德(Atihad)自己进行了很多次来回交流之后,并将我的案件交给了一家业务代表乘客迫害261/2004索赔的公司之一,看来我没有应得的赔偿。
我认为此事取决于所有延误完全发生在欧盟以外的非欧盟承运人上。如果欧盟内部(或可能在欧盟承运人上)发生延误,导致一系列情况导致我迟到超过4小时到达,那么我将有资格参加。但是由于这些都不适用,因此我没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