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离开申根区开始以加拿大人身份开始新的6个月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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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加拿大人,是申根区的免签证国家之一。

我了解90/180天规则是基于您的首次到达日期,因此180天期限是从那里计算得出的。

如果我在2013年1月1日进入申根区,停留了两周,然后离开,然后在6月1日返回并停留到6月30日,那么在那180天的时间里,我将有大约1.5个月的时间。现在应该从7月1日开始一个新的时期,这应该使我能够在要求我离开之前再呆90天。

我对此是否正确?我想我是根据我在这里阅读的内容: 申根90/180规则如何工作?

但我真正的问题是,我是否需要在6月30日前往非申根州,然后立即飞回?或者我可以在新的90天之内留在我所在的国家/地区?


我认为这不是基于您的到达日期,而是基于180天的“窗口”,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日期,如果您找到了180天的前一天,并将该国在该两点之间的所有天数加起来,超过90天,您就违反了规则。我认为没有“新时期开始”的概念。至少我一直是这样理解的。
hippietrail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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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10月18日,我的最初答案可能不正确,请参阅关于申根90/180规则。根据新规定,您原先计划的旅行将不再可行,因为您需要在申根区呆三个月才能再住三个月。


阅读《手册》相关部分中引用法院裁决,似乎确实有必要离开申根区几天,以便永远不要停留三个月以上。除此之外,您的解释似乎是正确的。

相关位:

33因此,委员会以及芬兰政府同样注意到,不受签证要求的第三国国民,在其首次入境的那天就已小心离开申根区,因此在在六个月的初始阶段结束时,每天减少三个月的时间,可以在该初始阶段结束时离开该区域一天,然后在第二天再次进入该区域,在此期间可以再停留三个月第二个月为六个月,因此他每天可以连续六个月在该领土内自由活动。

[…]

38由此得出结论,无论是否符合CISA第20条第(1)款首次入境之日后六个月的要求,第三国国民无论如何都不能留在申根区根据该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对于不受签证要求的第三国国民而言,绝对最高限额在CISA第5条第1款和第539/2001号条例第1条第2款中有明确规定。

[…]

42关于委员会所提交的规避适用于长期居留的规则的风险,足以指出的是,尽管CISA第20条第1款从目前的措辞来看,允许三分之一的国民无需签证的国家,通过将两次连续的非连续逗留加在一起,可以在申根区停留近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有必要,则由共同体立法机关修改该规定。汇总有能力破坏适用于停留三个月以上的规则。

现在,不要忘记,即使您没有违反一个学期三个月规则,您的逗留也仅出于某些目的,您无权仅仅因为您不需要而进入签证并没有逾期。我的意思是,待三个月然后重新进入可能会引起对您在申根地区实际活动的更多审查。


您能直接链接到法院案件吗?一些更多的上下文会有所帮助。
lambshaanxy

抱歉,它在另一个答案的注释中。我添加了一个链接。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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