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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告诉您应该与您的保险公司联系,尽管不太可能涵盖您在笔记本电脑中办理登机手续。
您的替代选择是威胁将BA提交给小额索偿法院。我将简要说明为什么您有权执行此操作(尽管合同另有约定),但是我认为您不会成功,因为笔记本电脑本来就很脆弱。
但是,如果您在采取行动前给广管局写了一封信,他们可能会决定与您进行谈判,而不是冒着法院审理不佳并冒着未来诉讼风险的风险。
原则上,承运人在其控制下的国际旅程中对所有经证明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最高赔偿额约为1400美元。这是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于1999年完成)制定的。
自2003年以来,该公约已在美国法律中生效。https://www.congress.gov/treaty-document/106th-congress/45/resolution-text
- 承运人对托运行李的灭失,灭失或损坏负有责任,但条件是造成灭失,灭失或损坏的事件发生在飞机上或托运行李的任何期间行李由承运人负责。但是,如果损坏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弊端造成的,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于包括个人物品在内的非托运行李,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其仆人或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
(强调我的—不幸的是,我认为“内在质量”测试对您不利,但我可能错了。)
根据第22条第 2 款,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上限约为1400美元
- 在行李运输中,承运人在将托运行李移交给机场时,除非每位乘客有损毁,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每位乘客的责任仅限于1,000特别提款权。承运人,一份特殊的目的地交货意向书,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支付了补充款额。
[特殊提款权由一篮子货币决定,但实际价格为1400美元:https://www.google.fr/search?q = 1000 + XDR + en + USD 。]
最后,第26条在旨在限制其责任的范围内使BA运输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合同规定无效
任何旨在减轻责任承担者或确定比本公约所规定的限额低的规定均属无效,但任何此类规定的无效性不涉及整个合同的无效性,该合同应继续有效遵守本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