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大陆上的大多数机场都在欧盟成员国内,因此它们必须遵守关于民用航空安全领域的通用规则的300/2008法规(以及从属法规和授权法规)。这要求成员对登机实行严格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制定程序并将其提交批准,这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这意味着在欧盟登机进行商业飞行是在监管监督下进行的受控活动。如果违反程序,则可对承运人和机场(在大多数情况下为成员国)处以罚款(这是一件坏事)。如果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则可能会禁止该运营商进入欧盟目的地(这是非常不好的事情)。
因此,为了拥有两个单独的登机地点,运营商需要将其在这些地点的基础设施加倍(更不用说建造它们了)。另外,当两个站点都在使用中并且要获得批准时,他们将必须执行辅助过程。如果承运人可以使监管者满意其程序,则他们可能会执行它们。但是,似乎承运人不想承担文书工作和基础设施费用的额外负担。如果一个承运人可能经历了多个登机地点,那么其他承运人可能会跟随畜群的本能。但是成本会沿着需求链传递直到到达您。
一些较新的成员可能仍处于融合阶段(例如匈牙利)。总共有7个这样的状态。当他们获得正式会员资格时,他们的程序将像现有会员国一样得到遵守。
为了完整起见,登机,下车,中转,下飞机等程序均受同一监管框架约束。
这不应该意味着某些承运人还没有制定程序,特别是无论如何还是要从停机坪登上的小型飞机。同样,总会有人不屑一顾,以无关紧要的官僚主义来贬低法规的影响力,但实际上,欧盟的航空法规体系可对航空公司和机场采取行动。这是重要法律的繁琐语料,不应轻易将其视为无关紧要的内容。航空公司不是“生活在法律之外的主权公民”,几乎其运营的各个方面都受到监管者的一种或另一种权限。选择忽略它们无关紧要的运营商实际上会惹上麻烦并面临罚款和其他制裁。
另一种观点是,没有欧盟法规来控制乘客的上下车方式。通过打开所有的门和窗,所有操作都可以完成。我属于第一类,因此这个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