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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经常会错误地使用“驱逐出境”而不是“驱逐出境”。媒体加剧了这个错误,因为“驱逐出境”听起来比“驱逐出境”更具戏剧性。这两个术语都涉及一个人非自愿离开英国的司法管辖区。
在英国,驱逐出境是一个严重的事件,今年只发生了几次。被驱逐出境者的概况通常是这样的:该人因刑事犯罪而被还押;他们在法庭上被定罪,并被判处一年以上徒刑。在服完刑后但在释放之前,内政部要求皇家检察署进行驱逐出境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法官决定是否下达驱逐令。EEA国民可能会因刑事犯罪而被驱逐出境,这构成了大多数驱逐出境。
另一方面,清除始终在进行。几乎每周都有包机飞往巴基斯坦(除其他地方外),其中有40至50名乘客被送达撤离文件。有两种不同的清除方式:内陆清除和港口清除。
内陆搬迁案件的概况通常是这样的:该人被发现违反签证条款(或被视为非法入境者)。该人一直被拘留,直到当局决定是否行使酌情权对该人有利。如果决定是不利的,该人将被护送到出口港(例如盖特威克机场)并乘飞机回家。
从港口驱逐的资料如下:该人到达入境口岸,但未通过登陆采访。结果,他们被“转身”,“弹跳”,“被拒绝”,“被拒绝入境”,或者确切地说:“被撤回”。将某人从港口遣返后,当局无需将其遣返其本国,他们可以选择该人可被接纳的任何国家。删除过程的一部分包括获取该人的生物特征信息。这是自愿的,但如果此人拒绝,则根据第320(8A)条,他们将被禁止使用10年。
内政部没有(据我所知)有一个词汇表页面来解释差异(这样做不是他们的工作)。这些定义包含在Macdonalds等教科书中,并且仅以纸质形式存在。因此,没有可供我参考的“官方”资源。但是,移民天文台给出了一些可靠的定义...
这三类中的第一类,即驱逐出境,是一个特定术语,适用于国务卿认为其被遣返该国“有益于公共利益”的人民及其子女。法院也可以对被判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定罪,驱逐出境。
第二类是行政遣返(或简称为“遣返”),是指涉及非公民强迫或非法入境,欺骗性入境,在该国停留时间超过其签证允许期限或否则违反了他们留在英国的许可条件。其中一些行政撤职是个人“拒绝入境并随后被撤职”。这类人通常在经过一整夜的住宿后,就被拒绝获得入境时的法律许可,并被撤离(UKBA 2010)。从某种意义上说,以这种方式被驱逐的那些人实际上从未进入过该国:尽管他们实际存在于英国领土上,但它们既没有合法通过边境管制,也没有非法逃避。所以,它们可能会从总计中排除,例如下面的图1。但是,内政部关于“遣散和离职”的报告中包括了此类遣散。因此,如指定的那样,它包含在本简报的某些图中。
这两个事件对人都有长期的贬损作用。当他们申请入境许可时,都必须宣布双方的身份,如果他们通过共同旅行区进入英国,则都将其视为非法入境者。
在驱逐出境的情况下,该人必须向法院申请解除驱逐令。取消订单后,签证国民可以继续申请入境许可。非签证国民可以在未事先获得入境许可的情况下到达港口并寻求“离开入境”权。换句话说,他们的状态回到了递解出境命令之前的状态。此程序包括被驱逐出境的EEA国民。同样,解除驱逐令不能保证该人试图进入英国也不会被驱逐。
对于没有实施禁令的搬迁,该人无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没有什么可解除的;签证国民必须申请入境许可,非签证国民可以在港口寻求“入境许可”。并不需要非国家公民获得入境许可,但律师通常会为其客户坚持要求入境许可。
从实际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的唯一区别是解除驱逐令。
简介:正如我提到的那样,人们会互换使用这些术语,并且通常是无害的。但是,当人们研究“驱逐出境”实际上是一种“驱逐”时,就会出现问题。
注意:无法删除某人的记录中的删除或驱逐出境。即使非签证国家清除了移民管制,该事件仍在该人的笔录上。
关于术语的注释:英国政府从不“否认”某人,它不在主体中。他们“拒绝”。
注意:确定驱逐出境或入境后进入英国是否“安全” 的唯一肯定方法是让该人获得入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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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合规部门在本月初的一封信中显示了该术语在野外出现的部分内容...
添加...在大多数情况下,术语通常可以扩展到申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