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自印度孟买,在2013年9月和2015年6月一次去比利时之前,我曾两次旅行。
对于我最近完成的旅行,我的商务签证有效期为5月30日至7月16日,有效期为48天。但是,签证上还提到了另一个“停留期限”,为30天(我没有观察)
在申请签证时,我还制作了5月30日至7月6日的往返机票。我曾向签证顾问(而非我本人)申请商务签证,他申请的短期居留签证仅可有效期30天,但我的旅行时间为37天,因此他应该申请长期居留签证,他没有。
现在,当我从德国返回(2015年6月进入比利时并从德国离开)时,我根本没有被移民局抓住,也没有被孟买抓住,只有在7月4日我再次申请商务签证时, 2016年(一年后)再次前往比利时,我于2016年7月5日接到使馆打来的电话,问我逾期住宿的原因,但我确实不知道自己逾期住宿,因为我以某种方式忽略了30天有效期,只考虑了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7月16日(48天)为有效旅行日期,我向对方解释说这是一个真正的错误,我不知道30天的有效性。该人说,
继续前进,我的票仍在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16日间预订。重新申请去比利时的签证是否明智?还是应该在其他申根国家申请签证?下次是否还会拒绝它,还是有50%的机会获得批准?这个时候的申请过程应该有什么不同或相同吗?我应该附一封道歉信吗?如果我无法到达比利时,我将失去一个巨大的商机,因此在这里的任何帮助将不胜感激:)
PS:由于遭到拒绝,我也将被拒绝接受所有其他第一世界国家的签证申请吗?我可以做些什么来撤销此操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