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知道,您的案件应受关于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迁徙自由权的指令2004/38 / EC的管辖。
该指令的第六章说:
对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基础上的进入权和居住权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一般原则
1.在不违反本章规定的前提下,会员国可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限制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迁徙和居住自由,不论其国籍如何。不得援引这些理由为经济目的服务。
2.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应符合相称原则,并且应仅基于有关个人的个人行为。先前的刑事定罪本身不构成采取此类措施的理由。
有关个人的个人行为必须构成影响社会基本利益之一的真实,当前和足够严重的威胁。与案件细节隔离或依靠一般预防考虑的理由不予接受。
我跳过第3和第4款以及第28和29条,因为它们与您的情况并不特别相关。
第三十条
决定通知
1.应将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的任何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人员,使他们能够理解其内容及其对他们的影响。
2.应将有关人员根据本案所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理由,准确而全面地告知有关人员,除非这与国家安全的利益背道而驰。
3.通知应具体说明有关人员可以向其提出上诉的法院或行政机关,上诉的时限以及(如适用)[...]。
(第3款的最后一位不适用于您的情况。)
您写道,您不明白为什么您被拒绝了。因此,您似乎没有收到“准确而完整”的拒绝申请理由的陈述。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
您是否按照行动自由规则以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身份申请签证?
此类申请是免费的,因此,如果您支付了申请费,则您的申请可能已被视为普通的申根申请,这可能解释了您所收到的不明智的拒绝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希望根据该指令重新申请,以便获得有关拒绝原因的更多信息。即使您在初始应用程序中没有明确指出适用于您,也可以在您的上诉中调用该指令。
您几乎应该肯定会咨询律师,以决定下一步应该做什么。律师将了解最有效的途径,以获取您应该收到的有关拒绝理由的信息,以及考虑到所引用理由而获得的最有效策略,以通过上诉或新申请为您提供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