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s:
如果这是自2014年规则变更以来您第一次逾期居留,您的禁令可能会持续12个月(如果没有,以下内容可让您确定其长度)。
[摘自编号第36-37页]
不受欢迎的人
27.(1)就第(3)款而言,时间计算为自上次有效签证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居留期的一年内的天数。
(2)总干事可以宣布属于该法第30(1)条所列类别的外国人在附件A所示的表格A的A部分中是不受欢迎的。
(3)根据该法令第30(1)(h)条的规定,在其签证到期后逾期居留的人,可─
(a)如逾期不超过30天的人,则在12个月内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
(b)如某人在24个月内第二次逾期居留,则须宣布为期两年; 和
(c)如逾期超过30天的人,则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为期五年。
该家庭事务部有一个申诉程序。
根据第30(1)(h)条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移民法”第50(1)条,经修订的2002年第13号(2011年第13号),必须提交如下所示的书面代表:
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 书面陈述
- 在入境口岸发布的不受欢迎声明(表格19)的副本
- 护照相关页面的复印件,包括生物页面
- 确认收据(如果申请人已申请许可并且状态仍未决定)
- 如果申请人因医疗原因逾期居留,则必须提交医学证明。
上诉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Overstayappeals@dha.gov.za
为确认已收到上诉,申请人可以拨打012 406 4985联系IMS Deportations
您可以在这里获取移民法案,2002年入境条例并于2014年更新:
(2)总干事可以宣布属于该法第30(1)条所列类别的外国人在附件A所示的表格A的A部分中是不受欢迎的。(3)在人员到期后逾期居留的人。根据该法令第30(1)(h)条的规定,他或她的签证可─(a)如逾期不超过30天的人,则在12个月内被宣布为不受欢迎 ; (b)如某人在24个月内第二次逾期居留,则须宣布为期两年; 及(c)如逾期超过30天的人,则在五年内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
所以你有12个月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