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的一个朋友担任首席(空姐),帮助一位女士在越过菲律宾马尼拉的途中将婴儿分娩:)
我知道孕妇(在这家特定的航空公司中)七个月后不能乘飞机旅行,但她设法以某种方式登机(这是她的责任)。无论如何,婴儿都是以专业的方式分娩的,就好像他是在医院分娩的一样,他身体健康:)
我的问题:婴儿的出生地点是什么?航班的始发国或目的地国?或者别的地方?关于此交付有任何相关规则吗?
昨天,我的一个朋友担任首席(空姐),帮助一位女士在越过菲律宾马尼拉的途中将婴儿分娩:)
我知道孕妇(在这家特定的航空公司中)七个月后不能乘飞机旅行,但她设法以某种方式登机(这是她的责任)。无论如何,婴儿都是以专业的方式分娩的,就好像他是在医院分娩的一样,他身体健康:)
我的问题:婴儿的出生地点是什么?航班的始发国或目的地国?或者别的地方?关于此交付有任何相关规则吗?
Answers:
根据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3条:
为了分配国籍,在船舶或航空器上出生应等于在其船舶或航空器上悬挂国旗的国家领土内出生。
但是,只有大约40个国家(不包括美国)批准了这项公约-出生在哪个领土上并不一定决定公民身份。
因此,实际上,这之间存在巨大的混乱:
从理论上讲,您可能遇到以下情况:所涉国家均未授予婴儿国籍,或者有两个(或什至三个)授予婴儿自动和独占国籍。
在实践中,我怀疑几乎在所有情况下,至少有一个会授予公民身份,这取决于她所申请的母亲,而这取决于官僚的困难程度。
一个单独的问题是出生证明上的“出生地点”会说什么-我怀疑这取决于上述官僚的判断力,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并不重要。
尽管有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3条的规定,但有关这一主题的法律 却很复杂,因为各个州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条件下都适用不同的国籍原则,即独占法和绝对法。
一般来说:
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7-21条,所有飞机均具有其注册所在国的国籍,并且不得有多个国籍。对于出生,适用飞机国籍法,对于在飞机不在任何州领土内时在飞行中发生的出生,这是唯一适用的法律。但是,如果飞机在另一州的领土内或在另一州的领土上空飞行,则该州也可能同时具有管辖权,原产地原则可能适用于出生时飞机的确切位置。
加入《 1961年公约》的会员国仍然很少。此外,法律冲突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北美和南美州的法律(通常遵循独立法原则)与欧洲州的法律(通常在法律上原则上)之间。
美国例外:
美国法律认为,在美国港口停靠的外国船舶上出生或在美国领海范围内出生的自然人是美国公民。该规则的一个重要例外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属于美国“管辖范围”(例如,获得美国国务院授权的外交官)的人所生的孩子不是美国公民。尽管有相反的普遍误解,但在12英里(22.2公里/ 13-13 / 16圣英里)范围以外的带有美国国旗的船舶,客机或军舰上出生并不被视为在美国领土上出生,因此不适用强制法原则。
原则上决定承运人的祖国法律。因此,答案首先取决于航空公司。然后是复杂的因素。一些国家规定其国籍是其国民的后代,无论他们在哪里出生。其他国家/地区则说,一旦出生在土生土上,您就一定是其公民。
因此,主要的答案是取决于承运人的当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