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所有域名注册商都要求您提供个人信息。
这些个人信息包括:
- 姓和名
- 地址信息
- 电子邮件地址
- 电话号码
通过WHOIS的个人信息
根据域类型(例如TLD或ccTLD),在通过简单的Whois注册域后,此信息可能立即可用。如果您不希望这样做(在大多数情况下您当然不希望这样做),他们会提供服务,您可以从Whois服务中删除此信息,但当然,隐藏您的个人信息会增加域名购买的年度费用。
如果我在注册域名时使用虚假详细信息会怎样?
大家都知道,所有域名注册商都要求您提供个人信息。
这些个人信息包括:
通过WHOIS的个人信息
根据域类型(例如TLD或ccTLD),在通过简单的Whois注册域后,此信息可能立即可用。如果您不希望这样做(在大多数情况下您当然不希望这样做),他们会提供服务,您可以从Whois服务中删除此信息,但当然,隐藏您的个人信息会增加域名购买的年度费用。
如果我在注册域名时使用虚假详细信息会怎样?
Answers:
ICANN(不是域名注册机构)要求您注册中的所有信息均有效。
如果发生任何争议(请参阅此处的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则会通过您的域名注册中指定的方式与您联系。 请注意,规则的第14节是定义“默认”的一部分所发生的情况的部分(换句话说,他们无法与您联系): 他们将进行判断,而您不会发表意见在诉讼中。
ICANN有权从您那里获取域名并将其转让给其他人。
因此,是的,在注册信息中包含有效信息很重要。
有关专用域注册外观的比较(与常规域注册相比),请参见以下比较:public与private。
就个人而言,我不会插入虚假数据。尽管通常不会出现问题,但这通常违反您正在使用的注册服务商的规则,而对于某些TLD而言,则违反了注册管理机构的规则。
如果某人选择投诉(出于任何原因),而他们却没有办法找出谁拥有该记录,并且大吵大闹,则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机构都可能会删除该域。
但是,如果隐私对您很重要,则某些地方免费提供隐私。
使用私人注册可以避免垃圾邮件以及与您的组织的明显联系。
这也使您可以在上注册并运行一个站点,www.DirtyNastyOMGMyMotherWouldKillMeIfSheKnewIRanThisSite.com
而不必成为明显的所有者www.KittensAndBunnyRabbitsForGoodHomes.com
。
我认为有一个ICANN法规要求有效的信息来进行域名注册。ICANN要求注册服务商定期重新验证域注册信息。因此,如果使用了无效的信息,您可能会突然发现您的域无法访问。
正如您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您希望使自己的身份不属于Whois等,各种注册服务商都提供了一种“代理”方法来隐藏您的信息。此服务通常不是免费的,并且费用因注册服务商而异。
最好联系您的注册商,看看他们如何处理特定情况。并非所有域扩展都提供域隐私,请在注册域扩展之前检查。
还请注意,多年来(自首次提出此问题以来)一直在变化。最好继续关注ICANN的隐私和代理服务
由于我有多个域扩展名,这些扩展名目前不提供域隐私,因此我联系了一些我曾经使用过的注册商...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情况。从本质上讲,这取决于您(根据您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可能有一些方法可以为您提供帮助-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下文)
简而言之:匿名信息可能会保护您的身份...但是,这会使您的所有权受到严重威胁。
在我已联系的所有人员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能够提供证明。
一位注册服务商告诉我,用于您域的联系记录/ WHOIS中的名称必须有效。您应该能够提供信息有效性的证明。如果您的公司或组织使用“虚拟”名称,那么使用适当的文档记录就可以了。
您应该输入文件和身份证明可以支持的信息。最佳做法是,该信息应与注册人(您)所知的注册人信息非常相似。
风险是...如果您放置诸如“域名持有人”或“域名管理员”之类的占位符信息,并且该信息也被其他人使用,则注册服务商可能会收到外部“假WHOIS”投诉(通常来自ICANN),导致更新信息的要求或某种程度的域暂停。
另一个书记官长提到,它“从一个注册表到另一个注册表有所不同”。对于他们来说,只要地址,电子邮件,电话等有效,注册人的姓名就可以使用“域管理员”行。但是,尽管他们会说些什么,但最好还是遵循ICANN关于准确性的说法。
我研究过,可以使用几种方法来“匿名化”您的信息。在美国,您可以提交“经商身份”(DBA)以使用虚假名称。此外,您还可以注册可以使用的LLC。尽管确实要花钱,但它们可以用作信息证明。而且,正如其他人所说,在美国,您还可以使用邮政信箱作为地址。
尽管有很多方法可以弄清楚自己是谁,但要做的工作远不止是简单地将其发布出去。在深入研究这些选项之前,请进行研究或与律师交谈。
注册域名时提供虚假信息是非法的。2004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院修正案》将其定为非法,http://www.copyright.gov/legislation/pl108-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