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阅读了很多有关类型系统的文章,并且大致了解了为什么引入它们(以解决Russel的悖论)。我也大致了解了它们在编程语言和证明系统中的实际意义。但是,我对类型是什么的直观认识并不完全正确。
我的问题是,宣称类型是命题是否合法?
换句话说,语句“ n是自然数”与语句“ n具有类型'自然数'”相对应,这意味着所有涉及自然数的代数规则都适用n。(也就是说,代数规则是语句。那些对自然数成立的语句对n也成立。)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一个数学对象可以具有不止一种类型?
此外,我知道集合不等于类型,因为您不能拥有所有集合的集合。我是否可以说,如果集合是类似于数字或函数的数学对象,则类型是一种超数学对象,而按照相同的逻辑,一种则是超元数学对象?(在某种意义上,每个“元”都表示更高的抽象级别...)
这与范畴论有某种联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