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的问题(你称之为“恶意外部性”)或许更为人所知 敲诈 要么 勒索问题 。 Medema(2014) 回顾这篇评论的历史。
那些提出敲诈勒索批评的人。
工业企业可能会发现采用产生大量浪费的流程以便能够接受减少排放的付款是有利可图的。
任何活动都可以转为盈利,只要它对其他人来说足够烦人。
行政当局必须随时准备向那些从未在该地区找到工厂的工厂支付款项,但如果没有支付反映其污水所征收成本的付款,那么工厂将会这样做。在此基础上付款当然是对勒索的公开邀请。
如果预计对他人的外部不经济会导致受害者贿赂,那么负外部性的产生就成为初级生产的有效副产品。只要任何公司可以从其输入和/或输出替代品中选择那些对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就会提高盈利能力。资源使用将倾向于专门针对大大增加的第三方干扰。出售保护免受干扰的新法律行业将获得高额利润。
一旦污染者明显可以提取减少污染的费用,企业家就会有动力 威胁 承担外部污染成本的生产活动只是为了贿赂 不 承担他们。
竞争的同时存在以及少数受外部影响和影响的各方是相互矛盾的现象。如果存在通常与竞争相关的大量数字,则存在公认的禁止交易成本。然而,在没有这种竞争的情况下,市场解决方案背负着复杂的博弈理论讨价还价的情况,这种情况涉及适得其反(昂贵)活动的可能性,并且无法保证有效结果的实现。
另见Daly和Giertz( 1975年 , 1978年 )。
那些捍卫敲诈勒索批评的人。
在竞争中,商品或协议的价格与其成本保持一致。 ......在竞争激烈的政权中,“敲诈勒索者”之间的竞争会使他们所获得的价格降至零而不会承担这些过度的活动水平。从而, 竞争 “敲诈勒索者”会提出避免敲诈勒索活动,以减少并最终为零支付。
也:
敲诈勒索的概念是合法的,而非经济的。所有交易都是涉及Shoup所谓的勒索的权利转让,除了完全竞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所有交易之前都是尝试获取有关另一方预订价格的信息。使用各种技术来做到这一点。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些都不相同。在经济分析中使用法律术语“勒索”可能会导致混淆并隐藏隐含的价值判断。有 一些 财富转移活动,作为公民,我们会通过法律安排来阻止这种活动。但是,在我们形成一个更清晰的标准用于将这些标准与其他“批准的”财富分配活动分开之前,在经济讨论中使用诸如“勒索”之类的术语会带来困难。因此,如果没有任何更有价值的替代方案,Shoup教授威胁要离开密歇根大学,除非他获得更多报酬,因此威胁要通过剥夺雇用他的所有优势来强加该机构的实际成本,这将构成一个分析使用“敲诈勒索”这个词?
另见Demsetz( 1972年 , 1978年 )。
- Zerbe( 1971年 ):敲诈勒索“不会发生......因为交易成本高,勒索的对称可能性[一个人养鸡的威胁因邻居养猪的威胁而受到抵制],以及法律制度在某种形式下的运作敲诈勒索非法[无成本的讨价还价,无疑我的邻居会为我付出更多的钱,而不是种猪,而不是养猪。因此,法律禁止我在芝加哥和大多数城市养猪。“
Zerbe还提出了一个类似于Demsetz第二点的独立观点:
然而,敲诈确实发生,并且不一定是不合需要的。关于敲诈勒索的一般经济规则似乎是敲诈勒索权应该归于那些愿意付出最大代价的人。这一规则反映了勒索与市场交易之间的密切关系。实际上,很难将敲诈勒索与其他生产活动分开。吸引生产要素所需的付款也是付款,以确保这些因素不会做其他事情。考虑一下Shoup的污染石油公司的情况,该公司威胁到位于其中的A,B和C镇。这种情况类似于一家理想的公司,例如一家计算机公司,也在A,B和C镇之间进行选择。计算机公司选择提供最少敲诈金钱的交易的城镇。通过这种方式,两者最终都在正确的位置。在这种意义上,勒索是一种实现结果的方法,可能有也可能不可取,这取决于可用的其他方法以及敲诈是否会干扰更理想的方法。实际上,城镇通常会提供公司税和其他激励措施以及反映城镇对公司愿望的抑制因素。案件变得完全对称。石油和计算机公司都选择了位置价格的位置, 其他条件不变 ,是最少的。以某种代价,石油公司对一个城镇变得有吸引力。因此,在区分合法勒索和非法敲诈勒索方面存在问题并不奇怪,此时需要对敲诈勒索进行广泛的法律经济讨论,但本书,Shoup或我的原始文章均未提供。
- 贾菲( 1975年 ):交易成本为零,我们将始终达到最有效的分配:
想象一下,B可以通过实物投资增加其资源的破坏性潜力。我们进一步假设破坏性潜力的程度是物理投资的增加函数。这个功能对于A和B都是已知的。由于B现在可以增加他的资源潜力,他可能能够从A中获得更大的贿赂。但是,应用科斯使用的相同理性假设,没有额外的投资资源实际上将由B.承担。仅仅B创造更具破坏性的资源的潜力应该足以迫使A进行更加慷慨的讨价还价。
当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到勒索问题时,只是表明,无论权利是如何定义的,这种类型的勒索总会有机会。我在文章的一节中指出了这一点,其中假设交易是无成本的,因此在讨价还价中没有吸收资源。在这样一个世界里,目前尚不清楚对这种类型的勒索有何异议。然而,如果我们做出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假设,那么这个立场就会大不相同。显而易见的是,资源应该用于讨价还价,而这种情况不会产生比以前更好的情况。
没有科斯定理这样的东西。
或者科斯反复说,包括在内 这次2012年的采访 :
“这根本不是我的工作!”
科斯的目标是说明:
制度很重要,了解它们如何以及为何重要,以及这对经济分析和政策的影响可能需要重新定位经济学家实施贸易的方式。在这里,交易成本也占据了中心位置。 (Medema,2014年。)
最重要的是,他的目标是引导经济学家的注意力 正交易成本的世界 。†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经济学家们开始关注零交易成本的简单化世界,他们可以制造各种聪明的“科斯定理”,避免研究积极交易成本的混乱现实世界。
我 - 也可能是科斯,梅德玛和麦克洛斯基 - 会说这是:
勒索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分析。然而,我们应该研究它不是在经济学家的零交易成本的乌托邦世界的背景下,而是在科斯非常真实的交易成本世界的背景下研究它。
我们应该研究如何以及为什么,考虑到交易成本的真实事实,机构改善(或未能改善)勒索或勒索问题。我认为Coase(1988),Zerbe(1971)和Demsetz(1971)在某种程度上开始了这个讨论,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D.麦克洛斯基也一再提出同样的观点,并陈述了科斯定理( 1985年 ,p。 336)as:
在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污染税的位置或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不 效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