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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
在第一个最佳指的是最好的,如果你知道代理人的偏好对劳动收入,你可以做(即如果你没有施以激励相容约束),和第二好的是,如果代理你能做的最好的必须自己透露自己的偏好。
在机构设计中
有用的参考是Galichon,Alfred,事前效率与事后匹配效率(2011年5月21日)。可在SSRN:http://ssrn.com/abstract=1837321或http://dx.doi.org/10.2139/ssrn.1837321 :
“如果没有其他确定性分配在帕累托意义上得到改善,则该分配被称为事后有效;如果对确定性分配没有抽奖,则称为事前有效。” (我的重点)
两者的区别
上面定义的两个概念之间没有太多的联系。这两个概念的每种组合都是先验的。机制和合同都可以是
事后最佳效率(即在未施加激励相容性约束且机制/合同的结果必须是确定性的情况下的效率)
事前最佳效率(即在未施加激励相容性约束且机制/合同的结果可以是随机的情况下的效率)
次优的事后效率(即在施加激励相容性约束且机制/合同的结果必须是确定性时的效率)
次优的事前效率(即,在施加激励相容性约束并且机制/合同的结果可以是随机的情况下,效率)
在文学中
但是,总的来说,您更有可能找到合同理论中的第一/第二好术语(随机合同在合同理论中并不常见),以及机制设计中的事后/事前效率(很少有人会在机制中假设有关偏好的知识:我们不知道代理人的偏好这一事实是机制设计的根源。
因此,您可以期望看到机制设计文献中讨论了3.和4.,合同理论中讨论了1.和3.。
谨防
话虽如此,第二好和第一好的概念常常以一种相当宽松的方式在契约理论之外使用,这可能会造成混淆。
因此,您可能会听到人们谈论的内容(请注意,这是令人困惑的地方)
希望可以澄清这一点(或者至少不要让您感到困惑)。
如果最优合同问题的解决方案在除激励约束之外的所有约束下都能最大化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则该解决方案称为“第一最优”。如果最优合同问题的解决方案在所有约束(包括激励约束)的作用下最大化了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则该解决方案称为“次优”。通常,只有与“第一最佳”合同不同的人才称其为“第二最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