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将电子邮件作为服务发送给他人时,是否应该使用Reply-To标头?
假设我们有一个充当中间人的应用程序,允许公司A向其客户发送报告。 公司A->公司B(我)->公司A的客户 收到报告后,我们将电子邮件通知发送给收件人,但它们一定来自我们公司的通知电子邮件地址,例如 joe.bloggs@a.com->通知@ b.com-> peter@c.com 现在,客户倾向于回复那些电子邮件通知,希望他们回到发送报告给A公司的任何人。相反,他们最终回到我们的地址Notifications@b.com。 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案可能是更改我们发送给相关公司A地址的通知上的Reply-To标头 joe.bloggs@a.com->通知@ b.com [答复:joe.bloggs@a.com]-> peter@c.com 但我主要担心的是: 在“发件人”和“答复收件人”字段之间电子邮件地址和域的完全差异可能会使垃圾邮件或网络钓鱼过滤器更希望标记电子邮件 当人们实际单击“答复”时,并非所有电子邮件客户端都可能会尊重“答复”字段,而只是使用“发件人”。较小的担忧,除非广泛传播。 这些担忧是否成立?或者,我还有其他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