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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MIME中Content-ID标头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必须嵌入附件?
我们拥有两种不同的第三方电子邮件产品,它们对电子邮件的MIME源中存在content-id标头的反应不同。这导致我们试图解决的用户体验不一致。 这是一个例子: --boundary-example Content-Location: CID:somethingatelse Content-ID: <foo4atfoo1atbar.net> Content-Type: IMAGE/GIF Content-Transfer-Encoding: BASE64 R0lGODlhGAGgAPEAAP/////ZRaCgoAAAACH+PUNv cHlyaWdodCAoQykgMTk5LiBVbmF1dGhvcml6ZWQgZHV wbGljYXRpb24gcHJvaGliaXRlZC4A etc.. 一种电子邮件产品将其解释为嵌入式图像。另一个将其解释为普通附件(未嵌入)。如果我们完全删除Content-ID行,则两种产品都认为附件未嵌入。 是否有特定的RFC明确地确定哪种行为是正确的?我和一位同事回顾了RFC2392,该文件在开篇摘要中说: 在电子邮件中使用[MIME]来传达网页及其 相关图像需要URL方案,以允许HTML引用 消息中包含的图像或其他数据。Content-ID 统一资源定位符“ cid:”用于该目的。[…]“ cid”方案是指消息的特定正文部分;它的使用通常仅限于在与引用正文部分相同的消息中引用其他正文部分。通过包括内容ID的地址,“中”方案还可以指代指定消息中的特定正文部分。 所以,虽然不是绝对的,我们倾向于认为,既然所有的嵌入式项目需要的CID引用他们,并且它是“一般仅限于相同的消息在身体其他部位,”和附件并不需要一个CID ,电子邮件产品将cid的存在作为“嵌入意图”的指示是合理的行为。 我可以得到确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