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PL v3的“分发”是什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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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考虑基于LGPL Web应用程序构建一些新软件。我想利用此新软件为雇主创建一个网站,我们不打算将软件本身出售或分发给任何人。从LGPL软件发布网页是否构成许可证中的“分发”,所以我也必须发布对LGPL代码的更改?

我知道你们都不是律师,因此暗示IANAL。我也了解我可以联系LGPL软件的开发人员,并索取不同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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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publishing web pages from LGPL software constitute "distributing" in the license-有点模糊,如Javascript Trap中所述。给我们什么多一点信息正是你正在做的,网页是一个非常模糊和混乱的术语。
yannis 2012年

@YannisRizos太好了!Javascript仅用于Web应用程序的次要功能。
Davi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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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v3有一个变种,称为“ Affero GPL v3”。引用gnu.org,

GNU Affero通用公共许可证是普通GNU GPL版本3的修改版本。它有一个附加要求:如果您在服务器上运行该程序并让其他用户在该服务器上与其通信,则您的服务器还必须允许他们下载该程序。与其正在运行的程序相对应的源代码。如果正在运行的是程序的修改版本,则服务器的用户必须在修改程序时获取源代码。

因此,“在服务器上运行程序”不是分发;基本的GPLv3已经涵盖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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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PL同样如此,这是问题的重点吗?
大卫,

LGPLv3绝对比GPLv3弱。“此许可证是添加到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版本3的一组附加权限。” 也就是说,GPLv3允许的任何内容也可以在LGPLv3允许的范围内。由于GPLv3允许“在没有可用源代码的服务器上运行二进制文件”,因此LPGLv3也允许。
MSalters 2012年

上面到底在哪里暗示着在服务器上运行程序不是分发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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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s12:这是Grice的格言之一,即数量的格言。如果有人说A总是适用,但是在SA和B适用的情况下,那么B就不是通用的。如果FSF认为有必要在GPL3中添加限制以创建AGPL3,那么FSF认为GPL3中不存在这些限制-这是自从他们提出以来的强烈声明。
MSalters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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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alters更明确地讲,GPL v3的第0部分包含“仅通过计算机网络与用户交互,没有传输副本,也没有传达”这一行。(GPL v3根本不使用“分发”,因为该术语是在本地版权法中定义的,并且不受FSF控制(并且在不同地方可能有所不同);“ propagate”和“ convey”是替代词,“ convey”是触发GPL要求的原因)
cpast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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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分发”始终意味着源处于可用形式。实际上,我在寻找可以清楚解释这一点的东西,并且Javascript Trap文章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即使从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的角度来看,仅仅因为在浏览器中下载了javascript并不意味着它是打开的-仍然处于关闭状态。现在,他继续对关闭的Web应用程序大加指责,间接地提出一个论点,即如果网站下载是在应用程序的上下文内,则该网站下载不符合发行条件。

另一个很好的例子是GitHub,它显然使用git(纯GPL)。但是它正在使用 git!即使他们已经修改了git以适合其目的,也没有必要将其重新发布。

鉴于上述论点,很明显,几乎所有的SaaS(提供托管服务)都在使用,而不是分发应用程序。

相反,如果您要创建一个允许人们创建网站的程序包。显然属于发行范围 -但是您的情况并非如此。

所以我认为你很安全。但是,在法庭上辩护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论据。因为单词分布在不同地区的法律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从原始作者那里获得许可是您最好的选择。


Git是在GPL v1下发布的(据我所知),我相信GPL v1和V3之间的发行构成存在差异(这是创建新版本的原因之一)。我对此不太确定。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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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gpl v3只是将单词从“ distribute”更改为“ convey”,GPL3的大部分与可移动性和专利有关。关于webapps不分发源的更改在affero-GPL中-Martin
Beck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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