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设计一个软件即服务项目,该项目只能在线访问。我可能对GNU GPL(v2或更高版本)所涵盖的可执行文件有严格的依赖性。
我了解我的代码(如果要分发的话)也必须按照GPL条款进行分发。我非常确定,通过网络运行服务不会传递/分发代码。因此,我是否认为可以使用GPL依赖关系而不必披露我的所有代码是否正确?
为此,我可以提供一个具体的示例:假设我在在线文档处理系统上进行设计,就像Google Docs。我希望能够基本上将任何文件类型上传到系统中,并将其转换为任何内部格式。与其尝试创建一个转换器,不如使用一个我知道的可以进行转换的现有程序。该程序是具有GNU GPL v2(或更高版本)许可的可执行文件。我可以在不提供源代码的情况下合法拥有软件即服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