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的阅读,LGPL 3.0允许您将许可与其他许可一起使用,对此许可更大(甚至不确定)。
从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AllCompatibility可以看出它与GPLv2不兼容,而LGPL 2.1与之兼容。这与我读过的东西有点相反...
那么,您知道LGPL 3.0相对于LGPL 2.1的真正优缺点是什么吗?
一个缺点是它与GPLv2不兼容。
根据我的阅读,LGPL 3.0允许您将许可与其他许可一起使用,对此许可更大(甚至不确定)。
从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AllCompatibility可以看出它与GPLv2不兼容,而LGPL 2.1与之兼容。这与我读过的东西有点相反...
那么,您知道LGPL 3.0相对于LGPL 2.1的真正优缺点是什么吗?
一个缺点是它与GPLv2不兼容。
Answers:
我认为您必须先从LGPL 2.1和LGPL 3的意图入手。LGPL 2.1旨在成为主要用简明英语写成的许可证,它将为程序员提供有关如何使用该软件的指南。由于连接了安全港,因此它通常比GPL 2更清晰。关于GPL的一个主要不确定因素是,版权所有者是否甚至有兴趣控制可以链接到受版权保护的图书馆的程序。LGPL通过提供有关链接的安全港,消除了这种不确定性。
这种方法的主要缺点是,它倾向于依赖于美国法律概念等,以及司法管辖区的定义。在一个司法辖区可能是衍生作品,而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则可能不是,这在捆绑和分发软件时会产生很大的不同,并且允许聚合而不是衍生。LGPL的麻烦要比GPL小,但是这是一个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作为附带许可的GPL中。
为了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并提供对确切权利的更好控制,已起草了GPL v3系列许可证(LGPL 3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些试图消除对派生和聚合的管辖权定义,并重写该语言,以便为律师而不是程序员提供指导。许可证要复杂得多,律师使用的结构要比程序员使用的结构更多,而且也不一定模糊。[1] 但是,它们确实在某种程度上绕过了司法管辖区的定义。
因此,第一个权衡是您是否要写许可证,因为读者是程序员,而读者是律师,第二是您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国际定义有多关注。
不过,最后一个是GPL v3系列许可证具有与AGPL v3的强制兼容性,这意味着可以从GPL程序中获取代码,并添加AGPL的附加限制,使得这种方式不能在相同的许可证。LGPL-> GPL复制以及这两个许可证都存在此问题,因此这可能是一个相对较小的问题。
我本人则更喜欢GPL v2和LGPL 2.1许可证,因为它们比较简单,因此我认为发生重大误会的机会较少(但是,较小的误解可能更常见),但这是我个人的喜好,并且您的可能会有所不同。
[1]例如,如果您狭义地阅读了2条款BSD许可证和GPL v3(以及扩展的LGPL b3),则这些许可证是不兼容的,因为BSD许可证没有像MIT许可证那样明确提及分许可证。至少像拉里·罗森(Larry Rosen)这样的律师不相信这种执照是被授予的。因此,您不能只获取BSD代码并将其重新许可为GPL v3,而无需实际添加值得版权保护的更改。但是每个人都同意BSD和GPL v3许可证是兼容的。但是,这在解释许可证和线条图时造成了很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