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Golang而言,最接近于此处的样式指南的东西是这样写的:
方法的接收者的名称应反映其身份。通常,其类型的一个或两个字母缩写就足够了(例如,“ Client”(客户)使用“ c”或“ cl”)。不要使用诸如“我”,“此”或“自我”之类的通用名称,它们是面向对象语言的典型标识符,这些标识符更加强调方法而非功能。该名称不必像方法参数那样具有描述性,因为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任何文档目的。
我个人一直只是使用“ this”作为标识符,因为“ this”是我编写和编辑函数时正在研究的重点。听起来不错,而且(至少对我而言)是有道理的。
如果名称不需要描述,那么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没有记录目的,为什么“ this”的使用会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