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简单的实现,如Effective Java的第18项(此处扩展了讨论)。它是一个抽象类,提供2个公共方法methodA()和methodB(),这些方法调用子类方法来“填补我无法以抽象方式定义的空白”。
我首先通过创建一个具体的类并为其编写单元测试来开发它。当第二个类到来时,我能够提取常见的行为,在第二个类中实现“缺失的差距”,并且已经准备就绪(当然,单元测试是为第二个子类创建的)。
时光流逝,现在我有4个子类,每个子类实现3个受保护的短方法,这些方法非常具体地针对其具体实现,而骨架实现则完成所有常规工作。
我的问题是,当我创建一个新的实现时,我会重新编写测试:
- 子类是否调用给定的必需方法?
- 给定的方法是否具有给定的注释?
- 从方法A中可以获得预期的结果吗?
- 从方法B中可以获得预期的结果吗?
虽然看到了这种方法的优点:
- 它通过测试记录了子类需求
- 如果重构有问题,它可能会很快失败
- 对子类进行整体测试,并通过其公共API进行测试(“ methodA()是否起作用?”而不是“此受保护的方法起作用吗?”)
我的问题是对新子类的测试基本上是理所当然的:-这些测试在所有子类中都相同,它们只是更改方法的返回类型(最基本的实现是通用的)和属性I检查测试的断言部分。-通常,子类没有针对其的测试
我喜欢测试集中于子类本身的结果并防止其重构的方式,但是实施测试只是“手动工作”,这一事实使我觉得我做错了。
测试类层次结构时,此问题常见吗?我该如何避免呢?
ps:我考虑过测试骨架类,但是创建一个抽象类的模拟对象以进行测试也很奇怪。而且我认为,对抽象类进行的任何重构会改变子类所不期望的行为,因此不会很快被注意到。我的胆量告诉我,“整体”测试子类是这里的首选方法,但是请随时告诉我我错了:)
ps2:我已经在Google上搜索了,发现了许多与此主题有关的问题。其中之一是这样的一个具有很大的答案从奈杰尔·索恩,我的情况下,将他的“1号。” 那太好了,但是我现在不能重构,所以我不得不忍受这个问题。如果我可以重构,我会将每个子类都作为一种策略。可以,但是我仍然会测试“主类”并测试策略,但是我不会注意到任何重构会破坏主类和策略之间的集成。
ps3:我找到了一些答案,说测试抽象类“可以接受”。我同意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哪种方法更可取(我仍然从单元测试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