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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从法律上讲,它们可以申请专利(在许多(但不是全部)国家/地区)。
专利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这个想法恰如您所描述的那样:保护您的发明,以便您有时间进行发明,销售并从中获利。没有专利,您可能会发明一些东西,然后会有更多资源和金钱的人来发明您的发明,等到您准备出售它时,他们已经垄断了市场。
许多人认为,软件不需要相同的保护,因为通常来说,“构建它”不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在谈论现实世界中的对象时,需要有一家工厂来制造它,需要机器,需要员工,需要分销网络等等。如果您无法获得这些东西,那么您可以将拥有专利的想法授权给确实拥有这些东西的人,他们可以为您完成所有这些额外的工作。
但是,有了软件,任何拥有编译器和互联网连接的人都可以构建和分发软件,因此“保护”发明的需要减少了,从而使您有时间来建立分发网络。
还有一个问题是,专利局中的人员通常根本没有资格确定某项软件发明是否可申请专利,而只有当所有人试图主张其权利时,才由法院决定专利是否有效。对它。这意味着,如果您是一家小公司,并且“侵犯”了无效的专利,则无论如何,您可能都没有资源来对抗专利(即使它是无效的)。
但我们不要进入该特定辩论:-)我可以去天...
IANAL。
从美国的法律角度来看,可以,软件可以因此获得专利。在过去的25年左右的时间里,USPTO已经接受并批准了成千上万的此类专利申请。
在欧盟,不,软件本身不具有专利权。
其他国家在算法和过程的可专利性方面有不同的规则。维基百科解释。
就是说,在美国最高法院关于Re Bilski案中,法院拒绝了“机器或转换测试”作为可专利性的唯一测试。(其中一位大法官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法院在拒绝这类批发专利方面做得还不够。)结果是,许多商业方法专利现已失效,美国专利商标局已开始否认软件算法及其他方法专利-并非全部,但只有少数。
我建议转到Groklaw的Bilski页面并阅读有关它的更多信息。
值得补充的是,在最近的Alice Corp.诉CLS Bank International案中,最高法院最近推翻了CAFC确认软件专利的决定。这些专利涵盖了通过互联网进行托管时的意义。最高法院裁定,仅添加“通过互联网”或“在计算机上”不足以使涵盖抽象概念的专利有效。这极大地缩小了软件专利的领域,但不会使它们无效。
在美国,纯数学算法,数学公式和公式以及“想法”被明确豁免可申请专利。
实际上,您可以为算法申请专利(在美国)。实际上,它甚至不必一定在代码中,无论如何,在颁发专利时,它不会针对源代码发布,它是针对“一系列执行的步骤”而发行的,这当然不过是算法而已。 。当然,不需要有效的源代码,因此该算法在代码中的实施方式并没有获得专利。获得专利的只是按顺序执行X然后Y然后Z的空想的“想法”。
如果这听起来像是系统从嘴巴的两边说出来,那么您就已经掌握了发生了什么……“不,当然,您不能为算法申请专利。” “当然,您可以为该算法申请专利。”
仅为了说明这些专利没有代码,工作模型和实际事物的事实,我们 认为完全成功的企业运作如下:
一个企业家坐在一堆有“创意类型”的房间里,可能有一些程序员和一些律师。他们“头脑风暴”关于如何使某些软件产品执行某些有用的功能。他们什么都不创建,没有代码,没有原型,什么也没有。在“产品改进过程”的每个步骤中,律师都会听取意见,并且当他/她识别出具有专利权的东西时,他们会予以注意。归根结底,律师开始创建(或放弃创建)新专利。
这不是弥补;有一些公司完全做到了以上所述。这些专利中的每一个都是算法,因为除了指定在不同时间点要采取的一系列步骤之外,它什么都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