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免责声明-我不是律师...)
根据您的个人资料,您似乎在英国。
在这种情况下,这取决于您的工作方式。如果您是永久性员工,那么几乎可以肯定,您的雇主拥有这些作品。您编写了这些代码,并有权将其标识为作者(也就是说,您可以告诉人们您编写了它们),但是代码的所有权和其中的知识产权归您的公司所有。
如果您是承包商,则可能会向您提出索赔,但这取决于合同的性质。一般而言,大多数英国IT承包商都被归类为待租工人,这意味着IP仍然属于公司而不是个人。当然,关于标准雇佣合同的讨论表明,无论您是永久合同,情况都是如此。
在这种情况下,您无权将其作为开源发布(或确实将其发布给您的下一个雇主),并且您应该以与考虑其他任何专有软件相同的方式来考虑它们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他们是不是您的,您恰好可以访问源代码。
编辑:关于您在自己的时间中开发了一些它的事实。在开始使用它的那一刻,没有事先声明您的权利并事先将其许可给公司,您就变得非常模糊,因为现在很难显示何时完成了操作。您所说的代码库已经在工作时间内经过了测试,调试和固定(并且公司拥有他们在工作时间内所做的任何事情),以及与您为它们所做的工作明显重叠的事实(事实证明,它们满足了您正在处理的公司的要求),这意味着他们确实提出了要求,并且可能要求很高。
统一联盟在这方面有一块。关键部分似乎是:
“有明确的法定规定:
·1988年的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第11(2)条,以及
·1977年专利法第39条
处理员工作品的所有权。根据这些规定,雇主对于雇员创造的任何作品,基本上都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必须根据其雇用合同的条款进行生产,或
·可以合理地预期根据该合同的条款进行生产。
显然,单个雇员的职务描述越广,他/她要避免上述第11(2)和39节的影响就越困难。
即使工作是由员工在自己的时间和使用自己的资源创建的,但如果雇主表明所创建的工作的性质是可能的,则该员工也不一定能够主张该作品的任何权利。合理考虑作为员工职责的一部分。在Missing Link Software诉Magee [1989] FSR 361一案中就证明了这一点。法院裁定,雇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在自己的设备上编写的软件程序中的版权是在雇佣过程中取得的,因为这属于Magee先生被执行的任务范围。”
基本上因为这些库满足了您正在为它们工作的项目的特定要求,所以它们对它们有主张。
编辑2:您需要了解代码的两个版本这一事实可能无关紧要。该代码满足了公司对您正在从事的项目的需求,并且您是在公司任职期间编写的(即使是在您自己的时间)。这使他们强烈要求代码的“核心IP”,而不仅仅是您碰巧在他们的项目中实现的特定副本-将其视为两个分支不会改变它。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将其重写也将被称为衍生作品,并且即使在新版本上,该IP仍将属于该公司。
我认为您对要实现的目标有一个想法,并且您正在尝试扭曲事物以使其成为现实,但是从您所说的内容来看,我相信该公司对您将不会使用的代码有很强的主张能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