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与旅行相比,这更是https://law.stackexchange.com/的问题,但我会考虑的。)
他们不仅违反规则,还违反法律,并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进入英国受到《 1971年移民法》的严格监管。该法案已被许多后来的成文法令和法定文书进行了修订,但有益的是,所有相关规定仍保留在《 1971年文本》(及其下的命令)之内。阅读整个法案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所有最新法定文书可能是明智的。但是关键是-
3.法规的一般规定。
(1)除非本法或根据本法另有规定,否则某人不是英国公民,则—
(a)除非根据本法的规定或根据本法的规定准予进入英国,否则他不得进入英国;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71/77/section/3?view=plain
该法案非常明确,您只能在该法案规定的范围内进入英国。我要指出,根据该法律,论点“当然很容易说,因为这是UKVI的过错,该人没有责任”。首先,这不是责任问题。外国公民要么有进入的许可,要么没有。在考虑将其遣返的合法性上,谁负有责任并不重要;尚不清楚议会是否打算在这种基础上进行入境许可。如果移民官员允许他以错误或疏忽的身份入境,那只有在该法令(或根据该法令作出的命令)直接规定确实如此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
[继续以“过错”为主题,上议院在可汗(1977)案中裁定,一个人可以基于另一人在获得入境许可方面的欺骗而被遣送出英国,而她对此并不知情。因此,我想这不是要怪一个人,而是要客观地确定一个人是否被允许进入,以及她是否获得适当的许可。如果许可无效,那么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将该人撤职。http://www.refworld.org/docid/3ae6b6ca0.html ]
此外,“休假”有明确的含义。我认为,您不应该在移民局后面走动而被遗漏而请假。“请假”必须是有目的的行为。我想这可能是一个男人(有权限承认您)挥舞着您的错误。
在成文法的后期,规定了非法进入的罪行。
24.非法入境和类似罪行。
(1)非英国公民的人,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标准量级不超过5级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以下情况之一:
(a)如果违反本法,他明知违反驱逐令或未经许可进入英国;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71/77/section/24?view=plain
“明知”一词在这里是一个很好的论点,您可以“偶然地”走出机场吗?还是“偶然地”预订了正确的火车组合而忘了在巴黎下车?我认为法官会对这种论点非常怀疑。旅行者知道或必须合理地知道,他必须与移民交谈并获得邮票。
此外,该法案有意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旅行者,旅行者必须证明他已获得准予入境的许可(前提是已证明他是在最近六个月内进入的)。
(4)在针对违反第(1)(a)款的罪行而进行的程序中,未经许可进入联合王国,
(b)有证据表明某人有权进入联合王国,但只有在证明该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之日前六个月内已进入该国时,方可辩护。
我建议很难证明,如果没有邮票,也没有入境记录,除了火车票或航空公司预订系统上的记录以外,您很难证明自己是合法的。
尽管如此,这两点是截然不同的。可能未经授权(“未经许可”)进入,而不必犯罪。
当然,可以将这个人从联合王国遣送出境,但要以他的入境承运人为代价(如果知道)。承运人对运输非法移民负有严格责任,即使他们不知道该人将被拒绝入境。这是官方指南:https : //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70022/chapter47.pdf
关于判例法,法院对政府表示尊重的一个早期例子是Khawaja诉国务卿(http://www.bailii.org/uk/cases/UKHL/1983/8.html)。事实与您所描述的有所不同(故意欺骗),但其中一件引人注目的事情是,
如果移民局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人是非法入境者,则决定将其遣返并拘留直到该人被遣返。除非得到所谓的“韦德斯伯里原则”所承认的有限范围,否则它不受法院的审查。
尽管法院在此问题上来回走动,但《移民法》赋予国务卿广泛的权力,可以在没有司法干预的情况下免除非法入境者(甚至合法入境者),在某些人权案件和其他与一般情况相反的案件中公共政策(例如,人可能遭受酷刑或返回时面临死亡)。
在bailii.org上很难找到记录的司法程序所处理的意外进入英国的具体例子。因此,我必须将答案留在这里,以便其他人完成。
我也没有意识到使自己的地位“正常化”的方法。当然可以寻求庇护,但最好安静地退出,然后再寻求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