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规则对在申根地区生效之前签订了双边免签协议的国家的公民有某些豁免。例如,捷克内政部网站的相关报价:
实际上,这意味着,例如,大韩民国公民可以在任何180天的期限内在申根区(包括CR)旅行90天。如果大韩民国公民在整个申根期间都停留在申根区,则可以在三个月以上之前移居到CR,然后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在CR中再住90天。在CR的这90天内,他/她无需签证就无法前往其他申根州。如果在此期间出发并返回CR,则需要直接乘飞机。
以上规定适用于以下公民:
阿根廷,智利,克罗地亚,以色列,韩国,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乌拉圭
还有哪些其他国家有类似的规定?它们适用于哪些国家的公民?在游客使用其权利作为双边协议的一部分时,申根时钟是否“倒数”?
请注意,由于该规则仍禁止在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停留90天以上,因此Travel.SE的主题为此。
相关荟萃:meta.travel.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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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anReez
ping @GayotFow,因为这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需要申根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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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
问题在于,这不是申根法规(或欧盟法律本身)中定义的,而是在一系列预先存在的协议中定义的。我不希望在任何地方找到这些的集中合并列表。甚至原始申根公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协议仍然有效的事实,我认为要确定这一点还需要经过一些法院的诉讼。但是通常您可以找到给定国家/地区的列表(例如,我记得澳大利亚政府的某个网站列出了所有申根国家/地区,澳大利亚公民可以从这些协议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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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在某种程度上,这有点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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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