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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所有者”权限的原因?群组权限不够吗?
我想我宁愿了解Linux中文件权限的工作方式。但是,我不太了解为什么将它们分为三个级别而不是两个级别。 我想回答以下问题: 这是故意设计还是补丁?也就是说-所有者/组权限是与某些理由一起设计和创建的,还是它们接连出现来满足需求? 用户/组/其他方案是否有用但组/其他方案不够用? 第一个答案应引用教科书或官方讨论区。 我考虑过的用例是: 私有文件-通过按用户分组可以很容易地获得,通常在许多系统中都可以完成。 仅允许所有者(例如系统服务)写入文件,仅允许特定组读取,并拒绝所有其他访问-此示例的问题是,一旦要求对组具有写访问权限,则用户/ group / other失败了。两者的答案都是使用ACL,恕我直言,没有理由所有者权限的存在。 注意:在superuser.com中关闭问题后,我对此问题进行了细化。 EDIT更正了“但组/所有者方案不足”到“ ...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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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is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