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模糊的标题感到抱歉,想不出更多有用的信息。随时提出改进建议)
这个问题有点是“奥斯本,纳什均衡和信念的正确性”的概括。考虑正常形式的游戏
与
这组玩家,
P中玩家纯策略的元组
P中玩家支付功能的元组
结构足够丰富,可以定义纳什均衡(NE)的概念。
但是,作者有时会基于更丰富的模型来描述NE。例如,奥斯本在“奥斯本,纳什均衡和信念的正确性”中讨论的描述取决于一个结构
与
这组玩家,
P中玩家纯策略的元组
P中玩家对彼此行为的可能信念的元组
P中玩家支付功能的元组
在此设置中,NE等效于
一个策略组合和信念曲线在所有
和
基于这种对等关系,奥斯本将网元描述为
首先,考虑到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每个参与者都根据理性选择模型选择自己的行为。其次,每个玩家对其他玩家行为的信念都是正确的。
现在在其他情况下,我看到了基于比丰富的其他结构的NE的理由。例如,可能有一款游戏的信息不完整
与
这组玩家,
的可能类型的玩家在元组
,类型上的联合概率分布
P中玩家纯策略的元组
P中玩家支付功能的元组
在,一个NE相当于
贝叶斯-纳什均衡,其中的代理可以肯定彼此知道类型,即是简并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NE描述为一种情况
玩家确定彼此的类型并按照贝叶斯-纳什均衡进行游戏
(例如,参见“ Featherstone,C.和Niederle,M.(2008)。事前选择机制中的事前效率:一项实验研究”)
现在,这两个例子使我感到困惑。似乎有人建议将NE视为对行为的信念是正确的情况,而另一种意见则建议将NE视为代理人对彼此的偏好具有完美信息的情况。
所以我的问题是:
- 这两个论点中的任何一个在任何有意义的方式上都比另一个更好吗?任何两个概括的(到或G ^在认识了NE占上风的必要条件而言)比任何其他更有帮助?
我的印象是,网元的概念独立于这些概括,并且没有丰富网元框架的“正确”方法。据我了解,“ NE是代理人是理性的并且信念是正确的情况”并不比“ NE是代理人对彼此的收益具有完美信息的情况”更为真实。但是,当我看到这样有些矛盾的主张一遍又一遍地出现时,我担心自己可能会遗漏一些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