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s tagged «homotopy-type-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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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特书中,大多数类型创建者是多余的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
在Hott的第1章和附录A中,介绍了几种基本类型族(宇宙类型,从属函数类型,从属对类型,副产品类型,空类型,单位类型,自然数类型和标识类型)以构成基础用于同伦类型理论。 但是,在给定的Universe类型和相关函数类型看来,您可以构造所有其他“原始”类型。例如,Empty类型可以改为 ΠT:U.T 我认为其他类型的构造也可以类似于它们在纯CC中的构造(即,仅从定义的归纳部分派生类型)。 在第5章和第6章中介绍的归纳/ W类型明确地使其中许多类型变得多余。但是归纳/ W类型似乎是该理论的可选部分,因为存在关于它们如何与HoTT相互作用的公开问题(参见至少在本书出版时)。 因此,我对为什么将这些附加类型表示为原始类型感到非常困惑。我的直觉是,基础理论应尽可能少,并且将冗余的Empty类型重新定义为该理论中的原始元素似乎非常武断。 做出这个选择了吗 出于某些我不知道的元理论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要使类型理论看起来像过去的类型理论(不一定是基础理论)? 计算机接口的“可用性”? 对于我不知道的证据搜索有什么好处? 类似于:Martin-Löf类型理论的最低要求,https: //cs.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82810/reducing-products-in-hott-to-church-scott-encodings/82891#8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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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理扩展CIC有什么负面影响?
将公理添加到CIC确实会对定义和定理的计算内容产生负面影响吗?我的理解是,在该理论的正常行为,任何封闭来看会减少它的规范形式,例如,如果是真实的,那么ñ必须降低到窗体的一个术语(S ^ ü Ç Ç 。。。(小号ü c c (0 )))。但是,当假设一个公理时(例如函数扩展性公理),我们只是向系统添加一个新常数。n:Nn:Nn : \mathbb{N}nnn(succ...(succ(0)))(succ...(succ(0)))(succ ... (succ (0)))funext funext:Πx:Af(x)=g(x)→f=gfunext:Πx:Af(x)=g(x)→f=g funext : \Pi_{x : A} f (x) = g (x) \to f = g 这将只是“神奇”产生的一个证明从任何证明Π X :一个 ˚F (X )= g ^ (X ),没有在所有任何计算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提取他们的任何代码?)f=gf=gf = gΠx:Af(x)=g(x)Πx:Af(x)=g(x)\Pi_{x : A} f (x) = g (x) 但是为什么这个“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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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伦型理论和哥德尔不完备定理
库尔特·哥德尔(KurtGödel)的不完备性定理 确立了“除了能够进行算术的最琐碎的公理系统之外的所有系统的固有局限性”。 同伦类型理论为数学提供了另一种基础,它是基于更高归纳类型和一元公理的单价基础。该HOTT书解释说,类型是高胚,功能仿函数,类家庭网络brations等。 杰里米·阿维加德(Jeremy Avigad)和约翰·哈里森(John Harrison)在CACM上发表的最新文章“形式验证数学”讨论了形式验证数学和自动定理证明的HoTT。 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是否适用于HoTT? 如果他们这样做, 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在正式验证的数学范围内)会损害同伦类型理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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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范畴理论的单性与骨架概念联系起来
假设我从事同伦类型理论研究,而我唯一的研究对象是常规类别。 等效项由函子和 ,它们提供了类别。存在自然同构和因此该仿函数和“反”仿函数转换为单位函子。F:d ⟶ ÇF:d⟶CF:{\bf D}\longrightarrow{\bf C}ģ :Ç ⟶ dG:C⟶dG:{\bf C}\longrightarrow{\bf D} Ç ≃ dC≃d{\bf C} \simeq {\bf D}α :Ñ 一吨(˚F摹,1个C)α:ñ一个Ť(FG,1个C)\alpha:\mathrm{nat}(FG,1_{\bf C})β:Ñ 一吨(ģ ˚F,1个d)β:ñ一个Ť(GF,1个d)\beta:\mathrm{nat}(GF,1_{\bf D}) 现在单叶涉及等价于身份类型我选择说说类别故意类型的理论。由于我仅处理类别,并且如果它们具有同构骨架,则它们是等效的,因此我想知道是否可以通过传递给类别的骨架来表达单调公理。C = DC=d{\bf C}={\bf D} 或者,否则,我是否可以定义身份类型,即语法表达式 ,其本质上说“存在骨架(或同构词),和都等效。”?C = D: = …C=d:=…{\bf C}={\bf D}:=\dotsCC{\bf C}dd{\bf D} (在上文中,我尝试用更容易定义的概念-范畴理论概念来解释类型理论。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从道德上讲,在我看来,公理通过硬编码来“纠正”有意类型理论的等价的原则,这已经是类别理论陈述的制剂的一个自然部分,例如指定对象仅在术语通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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