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规的规模收益和竞争要素市场
我很难理解下面的粗体结论,取自Frankel(1962): 当适合历史数据时,出现Cobb-Douglas函数的第二个限制。如果指数:和a被允许自由变化而不是被约束到相等的单位,则通常可以获得所有改进的拟合。通过一些数据集,得出的指数总和与统一有很大不同,这一结果打开了经济和规模不经济的大门,导致 放弃了因子支付其边际产品的方便假设。 据我所知,规模收益是一个技术问题,可能与市场条件无关。虽然不是一个可靠的来源,但维基百科条目中也是如此。 一个有趣的答案可能来自这里的第一个答案。但是,就最终商品价格而言,作者对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感兴趣。基本上,自然垄断(IRS持有)的平均成本总是低于边际成本,因此竞争市场会产生损失。但是,是什么阻止了自然垄断企业将其边际产品支付给它们?您可以考虑自然垄断,或任何其他具有DRS或IRS的公司的例子,他们在竞争资本和劳动力市场中运营。我认为市场力量不会导致这些公司支付其边际产品的因素,这是没有先验的理由。 总结一下:为什么IRS或DRS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要素市场中的竞争假设?